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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6 9:07:13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有关精神,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我厅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17〕4号)进行了修订,并于2020年12月16日印发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5号)。

一、制定目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17〕4号)于2017年印发以来,规范了跨市(州)审图机构的数量和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明确了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施工图质量检查的频次和检查的重点,对我省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但按照《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清理的内容,限定在各市(州)执业的审查机构数量与文件精神不符,需要修改。且针对因住建部和我省都没有明确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换证工作开展的时间频次的问题,需要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的认定工作明确开展的频次,通过建章立制来规范我省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对其中的部分内容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了修改,同时明确了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执业范围和名录认定工作的开展频次:

第一部分“严格施工图审查制度”中,一是明确了在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换证认定名录中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同时明确了我省每三年开展一次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的认定工作;二是对审查机构名录的管理进行了明确,即“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换证认定名录中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列入四川省勘察设计科技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进行管理,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当地开展审查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动态监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给予处理”;三是对委托省外相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即“建设单位应报请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部分“规范审查机构行为,落实质量审查责任”中,一是根据现行法律和相关规定对部分内容作了修改;二是加入了鼓励审查机构探索BIM数字化审图的相关内容。

第三部分“规范建设单位行为,落实质量首要责任”中,一是从强调审查标准的一致性和简化过程的角度出发,明确了“除特殊情形外一个项目只能委托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二是精简了原文中的部分内容。

第四部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行为,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中,明确了“书面回复和修改后的施工图应按要求上传”。

第五部分“切实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中,精简了原文中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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