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5号)的相关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21年度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质量检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审查机构承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审查项目,时间结点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签署日期为准。
二、检查内容
(一)施工图审查质量。审查机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部令第13号,第46号修改)落实情况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以及对上述勘察设计环节应当遵守的标准规范是否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重点检查审查机构:勘察设计文件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有关标准规定;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等履行审查职责的情况;以及按照《关于启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554号)的要求,是否通过《四川省勘察设计科技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信息平台)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情况。
(二)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执行程序性审查、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论证意见,是否超越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等情况。
(三)审查机构自身建设和人员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等情况;审查人员(含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行为、继续教育、社保缴纳情况;行业自律等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
(二)《关于启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554号)、《关于实施四川省勘察设计成果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及签名签章格式管理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8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16〕2号)、《关于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及电子签章工作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7〕796号)等文件。
四、检查方式
(一)审查机构自查:自发文之日起,各审查机构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含2020年度审查项目总数量、一审合格率、通过《管理信息平台》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以及维护行业自律等相关情况)。根据审查项目按行业分类分别填写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审查项目的相关情况,并于2021年10月30日前,将审查情况报送至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详见附表1、2、3)。
(二)项目抽查:我厅将对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进行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开展质量抽查,其中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项目按照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其他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项目按照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川建行规〔2020〕15号文,对在各辖区内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机构开展抽查,每个审查机构针对其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随机抽查各不少于2个(单个项目不重复开展检查)。具体抽查项目名单及提交资料要求,应书面告知审查机构。
五、相关要求
(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机构,要对此次检查工作高度重视,周密组织、落实人员,提高检查工作质量。各审查机构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对照检查内容和程序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提交自查报告和审查项目情况,并积极配合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检查情况进行公示,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请各市(州)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告、全套检查记录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文件报送我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
附件:1. 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情况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18日
(联系人:付建丹;联系电话:028-85521659;邮箱:90325909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