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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9-21 15:31:55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近期,省内外发生多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特别是“金简仁”快速通道跨沱江大桥项目“9.13”较大塔吊倒塌事故,给起重机械管理敲响了警钟。按照省安办工作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牢牢守住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防线

各地要以事故为镜鉴,督促各责任主体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各环节监督管理,特别要强化起重机械安拆、顶升的过程管控。

(一)加强人员管控。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制度,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主动选用具备操作人员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功能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禁止无资格人员擅自操作设备。

(二)规范安拆管理。安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资质许可和备案范围承揽业务。必须编制塔机基础施工和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特殊工艺、特殊环境、超常规安拆及超规模吊装作业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在设备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作业前,要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书》,严格依照标准规范实施作业,做好安全防护,设置安全警戒,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现场旁站监督。

(三)强化检验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组织验收,未经检验、验收,或检验、验收不合格,均严禁使用。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负责,不得粗检、漏检、假检。

(四)加强使用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自设备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于设备显著位置。配备机械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现场巡查,危险区域不得进行交叉作业。四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时,不得安拆和顶升作业,六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严格落实起重机械停机安全管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等人员日常行为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制止。

(五)严格维修保养。产权、出租单位必须做好安装前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或原安装单位,按规范要求定期对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施工升降机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坠落试验。

二、强化部门职责,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认真分析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扎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要聘请专业技术专家,加大建筑起重机械抽检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全力防范机械设备“带病”作业。要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3〕33号)要求,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发放准备工作,通过系统集中统一规范化的管理,实现“无纸化、不跑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生产经营,提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效率。

三、强化排查整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按照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求,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以及强安2023行动,组织好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综合监管专项检查,并按照方案规定时间报送检查情况。要从严查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及使用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及个人,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重点查处出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建筑起重机械、无资质或超资质许可范围承揽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无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方案施工、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未按要求定期检查和维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的监督机构及监督执法人员依纪依规严肃问责。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及时、科学、有序应对建筑起重机械突发事件,最大限度保护人员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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