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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5/15 10:24:47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我们制定了《全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2日


全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推进高质量发展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聚焦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和检测行为突出问题,着力开展系统治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压实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机构等单位质量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样品弄虚作假以及伪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检测行业法制化、专业化、信息化发展,建立事中事后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治理重点

(一)市场行为。检测机构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转包检测业务,出借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不按照要求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及要求检测机构不按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取样、送检并建立台账,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监理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见证、旁站等行为。

(二)检测行为。检测机构未落实见证取样制度,未按标准规范开展检测活动。未经工程质量检测,直接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套改原有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信息或篡改、伪造原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行业监管行为。以备案、登记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检测机构市场准入门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接受特定检测机构提供服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依法依规查处。

三、治理措施

(一)加强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要求,对本辖区内检测机构开展资质核查,做到全面核查,严格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专项抽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确保检测机构资质符合资质管理和相关标准要求。

(二)强化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检测机构及分支机构进行全面检查,严查检测机构行为规范性,核查检测机构人员培训、档案管理、环境、设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要将检查延伸到在建项目,检查项目相关质量责任主体行为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要求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及要求检测机构按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取样、送检并建立台账,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见证、旁站等。住房城乡建设厅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抽查,重点查处被投诉举报、被通报处罚以及在系统治理期间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系统治理中发现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检测样品、检测过程、检测数据、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等行为。加强信用管理,强化信用约束,曝光一批、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维护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提升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公信力。

(四)推进信息化监管。要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全面汇集检测人员、设施设备、检测资质、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报告、信用记录等信息,实现从见证取样、送样收样、试验、报告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统计分析并实施动态监测预警。要加强监管平台的应用推广,依托信息化手段,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取样、送检行为、超资质范围承接业务以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并做好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监管工作效能。

(五)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对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全方位质量管控,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要持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坚持统一开放检测市场,不得设置区域准入条件和市场壁垒,垄断工程建设市场服务。要加大举报线索核查,督促问题整改,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按有关规定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2年5月)。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系统治理工作,明确任务要求,压实治理责任。要加大宣传引导,迅速、精准地将系统治理行动传递到每个机构及相关企业,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展开。

(二)自查自纠(2022年6月—2022年7月)。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照治理重点开展全方位自查自纠工作,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坚持边自查边整改,逐项整改销号,并建立防范机制,形成自查整改报告。

(三)集中整治(2022年8月—2022年11月)。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地要紧盯重点对象和突出问题,开展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推动问题整改落实。要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严厉查处、严肃问责,确保治理工作见实效。要积极拓宽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社会监督,促进治理工作走深走实。

(四)总结提升(2022年12月)。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梳理工作开展情况、治理成效、存在不足、典型做法以及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线索问题、处置建议等,于2022年12月底将工作总结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本年度系统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充分运用治理成果,探索建立质量检测有效管理机制和一处违规、处处制约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深化巩固(2023年1月—2023年5月)。坚持检测市场监管与信用建设、信息公开“三联动”,深化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打击工程质量检测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深入研究分析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暴露的薄弱环节,把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固化为制度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川建质安发〔2022〕9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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