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相关实施要求的通知》,全文:
川建质安函 【2023】3565 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以下称“通用规范”)已于2023年4月1日起实施。近期,在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工程项目存在对通用规范学习培训不到位防水措施落实不严格、防水做法不正确等现象。为了更好地执行通用规范,切实消除房屋渗漏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用规范》属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通用规范不一致的,以通用规范的规定为准。
二、2023年4月1日前已完成施工但未验收的防水工程可按原设计、原规范要求组织验收。4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原防水设计文件未执行通用规范且已开始施工的,具备返工条件的,应按照通用规范相关规定变更设计文件后,进行返工:因客观条件所限确实不具备返工条件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加强渗漏防治措施,报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书面认可后实施,属于商品房的,应在售房合同中注明具体情况,并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原防水设计文件未执行通用规范且未开始施工的,应按照通用规范变更设计文件后再施工。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通用规范的相应规定进行设计、开展施工。防水工程完工后,按通用规范要求组织验收。
四、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对在建项目防水工程做好相应设计变更、质量控制、施工验收管理工作,过程处理应留存影像资料和相关记录。
五、各地要加大通用规范宣贯力度,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防水工程施工过程关键环节监管,在新开工项目监督交底中突出强调通用规范的实施要求,并将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发现有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