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及时将我们党强化正风肃纪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固化为纪律规范,释放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我们要学深悟透、准确理解《条例》修订的主旨要义,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条例》各项规定。
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在总则中强调。《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首先体现在总则的几处增写中。比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的要求,在第2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三个务必”的要求,在第2条指导思想中写入“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在第3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引导党员增强纪律自觉。
在方方面面体现。《条例》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各项纪律的具体条款中,处处体现出对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章的贯彻落实。比如,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充实对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要求,在组织纪律中增加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的处分规定,推动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落实党章关于“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的要求,聚焦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在组织纪律中增加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等。
以自我革命为利器,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重点、难点问题
坚持靶向施治,充实违纪情形。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条例》充实完善一些违纪情形的内涵与外延,持续释放正风肃纪反腐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强烈信号。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的问题,《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比如,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保持对“四风”问题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高压态势。
坚持问题导向,织密制度笼子。针对监督执纪发现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条例》将原来一些适用相关纪律兜底条款处理的违纪行为逐一细化,完善为具体的纪律条款,给党员划定的行为边界更加明确,纪律标尺更加清晰。比如,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56条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立足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第126条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等。《条例》还加大了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在第143条增写,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
坚持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条例》的修订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推进,充分体现出在责任上全链条、管理上全周期、对象上全覆盖的特点,有力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
在对象覆盖方面,修订后的《条例》将第141条、第142条等多个条款中关于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这就意味着无论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还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所有党员,以增强现实针对性,体现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决心。
《条例》对党员离岗后和在职时一并提出严要求。第105条、第106条完善对党员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行为,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党员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警示党员无论在职还是退休,都要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纪法规,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自觉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在责任链条方面,《条例》不仅对党员自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而且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
以守正创新为原则,在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基础上完善纪律规范
坚持系统思维、科学立规,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此次修订《条例》坚持科学立规,既系统梳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又紧密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广泛听取省、市、县三级纪委监委以及基层党员干部的意见建议,了解执行《条例》的经验做法,查找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保持《条例》总体稳定基础上,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保持制度连续性,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比如,落实“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新增第2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条例》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形势发展要求作必要修改,着力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落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条例》第122条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着眼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第124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禁而未绝、改头换面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的情况,第126条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第132条增写对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也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修订《条例》的效果既体现在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惩处上,也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在廉洁上“管得住手脚”、在事业上“放得开手脚”,激励党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条例》做出一些细化规定。比如,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第153条增写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作为“第一方阵”的党员,我们必须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做到原原本本认真学、联系实际深入学,全面学习《条例》原文、释义读本等,做到熟知精通,学以致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严格遵守《条例》规定,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带头讲政治、守规矩,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加强党性锻炼和作风养成,扛得住艰苦、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强化责任担当,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积极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敢作敢为的工作作风,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4.03.15 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党支部书记 宋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