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中产生火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多。2、施工现场线路多。3、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差。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我们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以下内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
part-1 防火间距
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2、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2.2 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 10 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m。 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 A 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 3m。
part-2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2、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 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 50m³,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3、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4、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part-3用火管理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2、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4、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6、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 1 个监护人。7、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8、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9、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10、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11、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part-4用电管理
1、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 的有关规定。2、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3、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5、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 2m 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6、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7、普通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 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 500mm。8、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9、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10、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